国家和北京市孤独症相关政策解读

2018-06-21 11:08:27 来源:北京市孤独症儿童康复协会 阅读量:3135

李志强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精神残疾人的康复、保障等问题,近年来不断出台各种惠及精神残疾人的政策。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政策并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特别是一些精神残疾人和家庭对某些政策还不知道或不清楚,使本该享受的政策没能及时落实。为此,中国精协2014年启动了“政策进万家”活动,组织宣讲志愿者深入社区和家庭,宣传讲解政策,帮助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将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落实到家。本宣讲手册是在2014年的基础上,根据北京市新出台的有关政策及精残家庭的建议再次编写,同时补充了政府新颁布的法规、文件。

        在解读政策之前,我想先和大家分享“怎样学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注意学习政策原文

        政策出台之前,通常是发新闻稿,让受众知道有这个事。但是,新闻稿只能做参考,必须要等原文,只有学习原文才能更准确把握政策;

        有了政策原文,还要看此项政策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国家的政策,各地都要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在执行中以地方实施细则为准。

二、要会找到和自己有关的政策

        孤独症属于“精神残疾人”类别。所以,要学习有关精神残疾人的政策。精神残疾人又是五种残疾人之一,所以残疾人的政策也要学习。残疾人是社会上的最困难的群体,是实现全面小康一个都不能少的那部分,所以有关社会救助、最低保障、脱贫、共同富裕等政策我们也要学习和掌握。

三、要学会掌握政策要点

        一是申请条件,二是补助标准。

        另外,孤独症儿童的政策和他们长大成人后的政策都要学习。

 

下面解读政策

基础提示:

        精神残疾人按残疾的级别享受不同的政策补贴。

        精神残疾分为四级,即:精神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二级、精神残疾三级、精神残疾四级。(政策出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

 

一、低保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可按规定到社区居委会申请低保补助。

     (2018年1月低保由原来900.00元上调到1000.00元)

(二)家庭收入计算。

        1、申请家庭中有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人的,其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收入核减;其中,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的,家庭收入还可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50%再次进行收入核减。

        申请人所患疾病或残疾等级应符合《重大疾病参考名目》(见附件1)或《重度残疾人范围》(见附件2)要求。

        2、.单亲家庭中法定抚养人单独抚养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收入核减。

        申请家庭同时符合1、2项收入核减条件的,按核减标准高的执行。

        3、“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16〕8号》】

(三)低保标准上浮

        综合考虑低保家庭困难程度,对下列特殊困难群体实施救助标准上浮,其中:

        1.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40%上浮救助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2.罹患重大疾病人员,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35%上浮救助标准。

        3.享受低保或生活困难补助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30%上浮救助标准。

        4.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精减退职人员、原国民党人员、生活困难的“老归侨”等传统民政救济对象,以及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政府侨务部门认定的归国华侨和侨眷,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5%上浮救助标准。

        5.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0%上浮救助标准。

        6.60周岁以下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5%上浮救助标准。

        上述人员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上浮条件的,按上浮标准高的执行。

(四)其他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人员不享受救助标准上浮政策。

        政策调整后,城镇居民粮油供应帮困金不再发放。

        本通知自2015年1月起实施。《关于实施城镇低收入居民粮油供应帮困措施的通知》(京民救字〔1996〕402号)、《关于实施城镇低收入居民粮油供应帮困措施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京民救字〔1996〕404号)和《关于完善本市粮油供应帮困工作的通知》(京民救发〔2002〕226号),以及《关于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救助的通知》(京民救发〔2004〕198号)、《关于完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6〕20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归侨侨眷低保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454号)、《关于建立和实施本市农村低保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5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城乡低保人员分类救助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重大疾病参考名录

  1.恶性肿瘤

  2.终末期肾病(肾透析)

  3.重性精神病

  4.I型糖尿病

  5.白血病

  6.血友病

  7.再生障碍性贫血

  8.重大器官移植(与职工医保一致)

  9.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附件2

  重度残疾人范围

  1.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

  2.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

  3.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

  4.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出处: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14〕484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第二章 供养人员

第六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四)经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第八条 无生活来源是指居民缺乏基本生活所需的稳定经济来源,靠自身无力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一般情况下,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可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第九条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条款所规定的执行。

第十条 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是指法定赡养义务人没有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能力;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是指法定抚养义务人不具备监护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一般可以参照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情形确定。

第四章 救助供养内容

第十六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电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五)提供住房救助。

(六)提供教育救助。

第五章 救助供养标准

第十七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执行。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主要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生活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丧葬事宜,以及住房、教育等方面的需求所需费用。救助供养经费由区民政部门统筹使用,不得按标准平均分配。

(一)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档制定,分别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40%和60%。

(三)医疗、住房、教育、供暖等救助标准按照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每年第二季度,市民政、财政和统计部门根据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公布的数据下发文件,区民政、财政和统计部门制定落实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于当年7月1日实施,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救助供养形式

第十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鼓励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优先安排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民政部门按照统筹协调、便于管理的原则,安排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就近入住;也可以按照集约资源、方便照料原则,每3至5个毗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协作区域,选择该区域内一所设施条件较好、服务能力较强的供养服务机构,作为定点机构,统一接收区域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暂不具备供养服务条件的,可安排特困人员到辖区内社会办养老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问题。区属供养服务机构要保留一定比例床位,做好统筹保障。未满16周岁的,应当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可以安置到专门的医疗卫生机构;重度残疾的,可以安置到专门的福利机构。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区、乡镇(街道),可依托养老照料中心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或者照料护理人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或者照料护理人应当与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明确照料责任和内容,确保特困人员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第七章 供养待遇及资金发放

第二十一条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由区民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按照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按月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按月为特困人员发放零用钱,零用钱标准由区民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基本生活标准按月为其发放生活费;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日常照料费按照供养服务协议按月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养老照料中心、社会组织或者照料护理人;部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费按照供养服务协议按月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养老照料中心和社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特困人员的疾病治疗,由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或者照料护理人协助特困人员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内的医务室(站)治疗,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不足部分从救助供养经费统筹支出。

        特困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由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或者照料护理人及时送医治疗,需要住院陪护的,住院陪护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统筹支出。

第二十四条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按照当地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统筹支出。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市场租房补贴和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第二十六条 对在接受各类教育期间的特困人员,按照本市教育救助有关规定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冬季燃煤自采暖救助、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和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等方式给予供暖救助。

第二十八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中,符合条件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可以同时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区可探索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与长期护理保险衔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27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4〕30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京民社救发〔2017〕24号

 

二、残疾人补助

        政策提示:申请条件,重度残疾人、残疾人、失业且无稳定收入的残疾人等可按规定申请残疾人生活补助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一条 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水、电、气、暖等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残疾人: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经民政部门认定,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经民政部门认定,持有《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3. 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或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
  4. 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北京市低保标准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5. 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具体是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第二条 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北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 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或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北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4. 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北京市低保标准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按月享受个人稳定性收入与北京市低保标准的差额补贴。
  5. 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1.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不含多重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第三条 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
  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护理补贴、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托养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4.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5.各区已经制定和执行的政策依据上述标准和原则具体细化后进行衔接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京残发〔2010〕94号)、《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15〕36号)等相关政策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4号

《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2、城市重残人补助:(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二级和三级精神残疾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2015年710元)、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15年1720元),重残人本人参照城市低保标准享受生活补助,但不享受粮油帮困等其他城市低保配套帮困待遇。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02〕155号;《关于完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6〕200号)

3、居家养老(助残)券

        政府每月为16至59周岁无工作的一、二、三级精神残疾人;60至79岁一、二、三级精神残疾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养老(助残)券,每月100元。

        (政策出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

4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是重残人(北京户籍、精残3级以上、有二代残疾证)的,扶助对象为北京户籍,母亲年龄超过49周岁,父母每月各可获得(400元)补助。(政策出处《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京人口发【2009】38号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

         2016年4月17日,国家卫计委官网发布消息。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农村家庭,以往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将分别提高至每月270元和每月340元。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提高到与城镇一致的水平。【财政部、国家卫计委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5、困境儿童保障

困境儿童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年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列未成年对人优先保障:

       (一)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

       (二)父母双方存在死亡、失踪、残疾(具体范围包括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从儿童实际监护人提出申请之日起,剩余在押刑期或强制隔离期限须在一年及以上)等任一种情形的儿童和父母一方因死亡、失踪、残疾、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因其他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需由所在地村(居)民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核实意见,予以确认)的儿童(以下统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城乡低保家庭中,罹患重大疾病(病种参照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关重大疾病名录)和年龄在16周岁以下,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听力、言语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儿童(以下简称“贫困家庭重病残疾儿童”);

       (四)年龄在16周岁以下,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听力、言语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儿童(以下简称为“残疾儿童”);

       (五)0-3岁的困境家庭婴幼儿。

补助标准

        1.对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000元,内容包括儿童伙食营养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生活用品费、基本教育费、娱乐费、基本医疗费、基本康复费和日常生活所需水电气暖费用,不包括特殊饮食费、参保参合费、门诊费、住院和大病医疗费、护理费、家庭寄养经费及福利机构所需行政事业经费等。

        2.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800元发放生活费。

        3.对贫困家庭重病残疾儿童,在继续享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基础上,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的40%发放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列入儿童福利支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贫困家庭重病残疾儿童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

        以上各类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直至毕业。

        以上各类困境儿童因类别划分存在交叉、重合的,可按照择高原则申请本市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待遇或其它相关生活补助待遇,不重复享受。

        建立困境儿童生活费动态调整机制。以上各类困境儿童生活费标准,由市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困境儿童生活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完善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制度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弃婴参照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待遇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市或区财政负担,列入儿童福利支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我市城乡低保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医疗救助待遇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列入儿童福利支出。

        将身体残疾或罹患疾病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我市“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保障范围,对经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以及慈善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予以资助。

(三)建立残疾儿童护理补贴制度

        对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儿童和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儿童,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对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儿童和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儿童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四)建立婴幼儿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引入保险模式,对0-3岁的困境家庭婴幼儿参加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由区财政给予年度全额保险费用补贴。倡导对其他0-3岁婴幼儿自愿投保,各区根据情况予以适当补贴,逐步推动全市0~3岁婴幼儿统一参加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关于建立北京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京民福发〔2016〕228号)

6、监护人补贴。
        办法采取自愿申请、适度帮扶的原则,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居住地村居委会和卫生、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基层工作人员共同审核,“对落实看护管理并且患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人,给予每月200元、全年2400元的补贴。”北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2016/3/14公布)

 7、残疾儿童康复补助

 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政策提示:精神残疾人(无业),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养老保险补贴标准及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按其年度缴费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重度精神残疾人(精神残疾一二三级)个人缴费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目前每年缴费1000元);四级精神残疾人个人缴费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50%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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